重補修學分辦法
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重補修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97年8月31日訂定
中華民國101年02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01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依據:
(一)98.11.04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183534C號令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」第八條。
(二)99.11.29教育部部授教中(三)字第0990517577D號函「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」。
二、目的:協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,奠定學業基礎。
三、實施對象:
(一)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或經補考以後仍不及格者,得申請重修。
(二)轉科、轉學經抵免學分後,未修習之科目或學分數不足者,得申請補修。
四、實施辦法:
(一)編班原則:
1.開辦專班。
2.自學輔導。
3.隨班修讀。
(二)重補修學分上課時數:
1.重補修人數15人(含)以上開設專班:每一學分授課時數6小時。
2.重補修人數15人以下設自學輔導班:由教師指定教材,學生自行修讀,並安排面授指導,面授時間每一學分不得少於3小時。
3.重補修科目人數過多或因特殊狀況,學生亦可提請自學輔導申請,核可後專案准予實施。
(三)重補修學分開班的時間原則:
1.暑假八月份及第一學期星期三第八節、週六日開設一下、二下不及格科目重修班。
2.第二學期第八節、週六日及暑假七月份開設一上、二上、三上不及格科目重修班。
3.六月份為高三畢業生開設三下不及格科目重修密集班。
4.補修部份配合任課教師時間開班。
(四)教材內容:重補修學分之教學內容,以教科書為主,但其教材內容、份量、順序得由授課教師作適當調整或自編講義。
(五)成績考查:
1.重補修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,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,兼顧認知、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,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評定。
2.98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重修及格科目之成績,以實得分數登錄,並授予學分。
3.9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重修及格科目之成績,以60分登錄,並授予學分。
4.補修及格科目之成績,以實得分數登錄,並授予學分。
5.重補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不予成績考查。
(六)師資安排:
1.重補修學分之任課教師,以教務處聘請校內教師擔任為原則,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。
2.擔任重補修學分之教師,其每週任課時數不受教師兼代課最高時數之限制。
(七)重補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:
1.重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為原則,其學分費以每一學分新台幣貳佰四十元計算。
2.特殊身份學生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,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,惟符合低收入戶標準之學生,必要時得減(免)收重補修學分費。
3.延修學生隨班重補修學分,應於學期開學時繳交學分費用及相關學雜費。
4.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買及教材、講義、行政等費用為主。教材、講義、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,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。
5.重補修學分費須專款專用,不受年度限制,如有不足得由學校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。
(八)重補修班教師注意事項:
1.重補修班指導老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推選安排之。
2.請重補修班教師協助擬定教材內容及編訂進度,以利於教學,並請準時上下課。
3.確實掌握上課學生人數,若學生無故缺曠應即通知教學組。
4.請重補修班教師將學生之出缺席狀況、上課學習情形、平時考查、作業檢查等相關事項列入學生成績考核,並確實做好紀錄備查。
5.因事需代調課,惠請事先知會教學組。
(九)重補修學生注意事項:
1.學生依據本要點提出申請後,應依排定之課表上課並遵守一般學生生活教育規範,因故未能到校應辦理請假手續。
2.學生提出申請重補修之後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、調班或退費。
3.無故曠課達三次以上者,取消重補修資格。
4.已申請重補修學生,未繳交費用者,一律不予編班上課。
5.不予成績考查者,其重修費用不退還。
五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