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仁家商學生請假辦法
能仁家商學生請假要點
103年5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要點依據教育部97年6月26日修正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」第16條訂定之。
二、學生請假別,分為公假、事假、病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育嬰假、生理假及喪假。
(一)病假
1.須由家長或監護人,於當日第一節下課前打電話向導師報備並看醫生。
2.第二天需附醫生診斷證明。
3.請假單內需家長、導師蓋章後送輔導教官。
4.在校時因病必須離校者,得請家長至校,並經導師或輔導教官許可始准離校。
5.如已預約看病,須事前向導師請假。
6.二日(含)以上者需附公立醫院證明。
7.月考期間需附公立醫院證明,否則以曠考零分計。
(二)事假
1.須於前一日,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導師說明,經准假後,始可請假。
2.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,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電請假。
3.非有特珠理由,不准補假,未經請假,或請假未經核准,均作曠課論。
4.如係親兄、姊結婚可准事假,需附請帖,餘不准假。
5.學生以上課為主,學期中一律不准以旅遊(含出國)為理由請事假,若堅持均以曠課論。
(三)喪假
1.直系血親准喪假,餘以事假論。
2.喪假需附訃聞。
3.喪假不得超過下列天數
(1)祖父母(外):7天
(2)父母親:14天
(3)兄弟姊妹:3天
(四)公假
1.因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或公共服務者
2.因代表學校參加課外活動不能到校者
3.因政府出具公文書函,需配合辦理者
4.公假需經導師或指導老師證明
5.個人公假仍以假本銷假,班集團體校內、外公假均以公假單銷假
(五)產假
為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,學生懷孕者,於分娩前,給產前假八天,得分次申請,不得保留至分娩後;於分娩後,給娩假四十二日;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,給流產假十四日,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。
三、學生因故必須請假時,應使用學生請假簿,逐項填明,經家長簽名或蓋章,經核定後,由學務處承辦人員登記,請假手續方為完畢。
四、准假權限
(一)一日以內由導師初核後,送輔導教官。
(二)二日(含)以上由輔導教官轉生輔組長。
(三)三日內由生輔組長批准,四日以上由學務主任核准;一星期以上或特殊情況者呈校長批准。
(四)未經核准之請假單不予登記。
五、辦理請假手續
1.事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育嬰假及喪假應事先請准。病假、流產假、生理假或臨時事假外出者,應於五日內完成銷假手續。
2.各種請假必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家長證明,惟病假二日(含)以上須檢附醫院(診所)證明文件,由本人或家長代為請假。
3.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,或校內外各項競賽,各處室公勤,得請公假,學生公假由派任師長簽派公假單,經導師簽證後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。
4.學生臨時外出時,填寫臨時外出單,外出單係臨時外出用,學生返校後請以假本辦理銷假。經導師(任課老師)簽章後至教官室簽核,一聯交大門警衛室,一聯學務處存查。
5.連續缺課(含假日前後)者,銷假時不得分開請假。
6.以接受勵德班教育銷曠者,均需經導師及輔導教官同時認定,方可銷假。
六、學生除公假外,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,應辦理休學,對懷孕學生出缺勤紀錄得以「特殊事故」方式處理。
七、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,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,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。
八、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核准,均作曠缺論,一日以七小時計算。
九、學生出席考勤情形,每週公佈一次,並將學生曠缺紀錄書面通知家長。
十、學生若請病假次數頻繁,為避免浮濫倒施除有義務與家長聯繫外,即便請一天假仍可要求學生初具診斷證明,學生應配合辦理。
十一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